5·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--典型案例学习

  • 2022-05-16

案例一

2020年9月,某团伙通过多个500人微信群招揽大批投资者在某财经直播间开展“直播荐股”活动,宣称某股票至少还有3个涨停板,鼓动大批投资者以涨停价格买入该股票。百余位投资者听信“直播大V”带有蛊惑性言论以涨停价买入该股票后连续3天跌停,以致损失惨重。2020年以来,类似“直播荐股”活动多次发生。

分析:根据《证券法》第120条,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,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。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经营资质,通过电话、直播间、微信群、微信公众号、QQ、APP、博客、微博、股吧、论坛、网站等荐股诱骗投资者均属于非法行为,盲目跟从很容易上当受骗,且损失难以追回。

提示: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交易时,一定要认清合法业务与非法活动,不要相信任何无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,远离微信群荐股、直播荐股等,时刻警惕新型网络诈骗,防范线上所谓“老师”、大V、群友等非法荐股。合法的荐股服务由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,有严格的业务规范,要订立书面合同,不得承诺收益。投资者可在证监会官网首页“监管对象”或“合法机构名录”栏目查询合法机构名录。

案例二

股民朱先生自认为是天生“股神”,随便买的股票都能给他带来丰厚的利润。经短信推销,抱着大赚一笔的心,半年间,朱先生陆续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4份证券融资合同,将共计12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该投资公司指定账户,获得了600万的配资。根据之前的经验,朱先生凭着自己“股神”的直觉,户头上的数字大幅增长,朱先生心里满是说不出的成就感。可是某一天,朱先生发现账户无法登陆,拨打投资公司的电话也无法接通。

分析:新《证券法》规定,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,未经证监会核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。相关机构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证券业务经营资质从事场外配资活动的,构成非法证券业务活动,属于违法行为,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提示:特别提醒投资者,如果参与场外配资,根据2019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,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,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。

案例三

高某是一名投资者,时常在网络上学习炒股知识。2018年3月,一名女网友主动添加高某微信,向高某推荐炒“恒生指数”股票,并把高某拉入一微信群。群内有“荐股大师”“刀锋”发布自己成功预测走势的消息,群内亦有“股友们”把“刀锋”说的神乎其神,并在群内晒出自己参与交易并赚钱的截图。在鼓动下,高某在群内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开户进行交易。此后,“刀锋”经常在网络直播间开直播,讲解大盘走势,推荐“恒生指数”股票。在他的“指导”下,高某很快“盈利”,并继续投入大量资金。当后续出现“亏损”情况时,“股友们”又以“大盘不稳定”、“扳回本金”为由,纷纷劝说高某继续投资。直至最后“刀锋”突然退群并且关闭了网络直播间,高某被踢出微信群,先前的女网友也将他拉入“黑名单”。前后共损失了几十万元人民币的高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,遂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报案。

经查,犯罪嫌疑人熊某等人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,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证券交易,并通过网络直播间非法荐股实施诈骗。上海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,涉案金额800余万元,该犯罪团伙到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分析:上述案例中,不法分子通过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招揽客户,利用话术与被害人聊天,取得信任后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,再由“荐股大师”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吹嘘荐股,群内其他“股友”当托辅助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注入虚假证券交易平台,资金实际进了不法分子的私人账户。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操盘涨跌的手段,先让被害人“盈利”鼓励其继续投资,再通过制造“亏损”局面骗走被害人本金。

提示: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,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、短信、微信上的投资盈利消息,投资应该在正规合法机构进行。天上不会掉馅饼。请远离非法荐股,自觉抵制电信诈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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